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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1、2003年7月31日前生产完成或者进口的《目录》内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准许销售:
    (1)2003年7月3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出厂的。但属于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内的淇诓品,无CCIB标志的,不得销售;属于原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CCEE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无长城标志的,不得销售。对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与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CCEE认证)目录内重复的产品,获得其中任意一种认证证书的均给予承认;
    (2)2003年7月31日前已经生产完成尚未出厂,已获得CCEE或CCIB认证的;
    (3)2003年7月31日前已经生产完成尚未出厂,未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已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合格的;对于已经停产的且无计划在1年内恢复生产的2认证模式采用抽样检测的模式,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应仅限于被检测的这一批产品。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要求该企业记录相关产品的去向,以确保认证不合格时能够采取补救措施。
    2、2003年8月1日后,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2产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准许销售,但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认证的期限内获得认证证书,并记录出厂产品的销售去向,以确保认证不通过时采取补救措施:
    (1)已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合格的;
    (3)主产品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系列产品正在办理认证扩展,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的。
    3、符合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中规定的无需或者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4、《目录n内产品备案问题。为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不再实施《目录》内产品的备案制度。对相关产品的监管按照上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识别问题。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应当来自同n个申请人的同一个加工场所,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所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用该认证证书证明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该证书也不能作为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据;同一张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无论其生产或进口日期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前还是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均可以凭n该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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