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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程序告知单

 

    一、业务受理:客户填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协议书》时,字迹须清晰完整。经“客户代表”、本院“样品签收”、“业务受理”、“合同评审”人员共同在《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协议书》上签字后方为正式完成业务受理。客户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有效性(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未遭到污染等)负责,当客户提供的样品和资料无效时,本院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提交资料:需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样品的生产单位和/或商标的,客户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和/或商标注册证等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资料,否则本院在检验报告中不注明相关信息。指定企业标准作为检验依据的,客户须提供经相关部门备案有效的标准文本。

    三、提交样品:完成业务受理后,客户将样品提交给样品签收人员,双方应共同确认样品包装状态完好,并在本院样品登记本“送样人”栏签字。

    四、交纳检验费:客户可采取现金、现场扫码或汇款的方式交纳检验费。除非另有约定,费用未付清,本院有权拒发检验报告。

    五、检验:本院严格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协议书》约定的检验依据、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合同执行前和执行中遇到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沟通并得到双方认可,并取得客户的认可,沟通的内容在《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协议书》或其续页上进行记录。除非另有约定,本院不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告知检验结果。

    六、报告领取:客户领取检验报告时,须持本院《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协议书》、或检验协议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提供协议书照片或其他可证实身份的证明材料领取报告。客户选取“特快专递”交付方式时,本院按事先与客户约定的地址和收件单位、收件人填写邮封并封口发寄。遇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本院与客户协商执行或解除合同。

    七、样品退回:样品需要退回的,客户需在《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协议书》中“样品处理意见”明确“试毕样品处置”要求。客户要求在报告申诉期(报告交付后15天内)满之前取回样品和技术资料的,必须提供对检验报告不提出申诉的书面确认。客户在检验报告交付日期后满30天仍未取回的样品,本院不负保管责任,保质期短的样品务必及时领回,超过保质期不予保留,本院有权处理。

    八、信息更改:检验报告签发后“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将不能更改,其他各项信息的更改,客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检验报告交付30天后所有信息不能更改。